为强化河南黄河河务局直管工程运行管理监督,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根据工作要求,河南黄河河务局制定了《河南河务局直管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1月8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单位意见要加盖公章,个人意见要署真实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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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黄河河务局
2023年11月2日
附件:
河南河务局直管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河务局党组关于加强直管工程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直管工程运行管理监督,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全面加强直管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监督规定》、《黄委直管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直管工程是指由河南河务局负责管理的堤防、河道整治、水闸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工程设施。
第三条 直管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第四条 河南河务局负责统筹直管工程运行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局属单位直管工程运行管理监督工作履职情况检查和工程重点抽查,实施责任追究,指导督促问题整改等。每年重点抽查直管堤防、河道整治、水闸工程数量不少于各自总数量的30%。
局属有关单位对其负责管理的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负有监管责任,每年做到监督检查全覆盖,并负责开展责任追究、督促问题整改等工作。
水管单位是直管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应按照标准对所属工程开展定期排查与日常检查,做到自查全覆盖。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五条 直管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局属有关单位直管工程运行管理监督工作履职尽责情况;
(二)工程实体状况、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等情况;
(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等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防汛度汛工作准备、应急预案(方案)编制及演练情况;
(五)工程巡视检查、操作运用、维修养护和生物防治等运行管护情况;
(六)工程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制度建设、人员履职等情况;
(七)工程监测监控、自动化控制、网络安全等信息化建设情况;
(八)工程实体和运行管理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
检查问题清单详见附件 1、2、3。
第六条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对领导批示、安全事故、信访举报、媒体曝光、交办转办等情况和问题线索,可采取明查与“四不两直”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七条 监督检查组织单位做好查前准备,制定工作计划,编制实施方案,选定检查对象,组建检查组,组织开展人员培训。
第八条 河南河务局监督检查组一般由监督处和水河处、科技处、建管处、防办等相关业务部门三名以上人员组成。局属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第九条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做到廉洁自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十条 监督检查按照“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检查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查看工程实体,查阅档案资料,问询相关工作人员;
(二)检查组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提出整改建议;被检查单位对问题认定有异议的,可提交说明材料;未达成一致的,可向检查组织单位申诉;
(三)监督检查组织单位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建立问题台账,印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被检查单位及时组织落实整改措施,按时报送整改情况;
(四)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组织单位和被检查单位应实施问题销号机制,建立销号台账,整改一项销号一项。监督检查组织单位跟踪问题整改,适时开展复查,每年复查比例不少于抽查发现问题总数量的10%。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组织单位加强监督成果运用,局属有关单位每季度对典型问题、常见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对多发、高发问题进行警示提醒,并抄送河南河务局直管工程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检查组一般采取下列方法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一)实地查看工程实体,现场检查各类设施设备,留取问题佐证影像及材料;
(二)调阅、记录或复制必要的调度运用、巡查巡检、维修养护、预案(方案)演练、预警处置、安全鉴定、安全监测、安全生产、设备等级评定等档案资料,以及相关制度办法、工作记录等;
(三)根据需要运用遥感卫星、无人机、无人船、监测站网、在线业务系统等监测技术手段进行检查;
(四)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按照行政职责可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十四条 检查中发现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时,应及时督促水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督促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 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凡发现检查组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检查组成员违反工作纪律等情况,可向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或纪检部门反映。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根据检查发现问题的数量、严重程度,综合量化评价后按照责任追究标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标准详见附件4、5。
第十七条 根据发现问题严重程度,河南河务局可直接或者授权局属单位对责任单位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包括单位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
单位责任追究,是对水管单位进行的责任追究,以及对其上级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的行政管理责任追究。
个人责任追究,是对检查发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以及对直接责任人的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责令整改、约谈、情况通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一般包括:责令整改、约谈、情况通报,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从重责任追究:
(一)存在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等恶劣行为;
(二)干扰、阻碍或者拒不配合监督检查;
(三)严重问题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等恶劣行为;
(四)一年内同类严重问题在同一工程中重复出现。
第二十一条 水管单位在日常检查、巡查巡检中,主动发现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可不计入责任追究问题数量。
第二十二条 上级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进行约谈或者情况通报: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未及时发现,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日常监督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整改到位的;
(三)因指挥调度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问题整改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上级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受到责任追究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查发现问题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根据情况移交相关部门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结果作为河南河务局年度绩效考核的参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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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康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