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河河务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河南黄河网 http://hnb.yrcc.gov.cn 时间:2026-01-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黄河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842-2025),其他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按照有关行业领域标准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全面排查、科学治理、分级监督、全员参与的原则,严格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要如下: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内容、周期、监控、治理措施、资金保障、报告奖励等事项;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对照风险管控清单,对危险源和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排查;

(四)依据有关标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予以消除,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报告、通报。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如下: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生产装置和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佩戴使用情况;

(七)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管控情况;

(八)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情况;

(九)其他应当进行定期排查的事项。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专业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应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并跟踪督促事故隐患整改到位。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置;发现所报告的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三章  事故隐患治理管理

第十条  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实行分级分类、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其中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上级督导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10个工作日内逐级向黄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实行销号管理。

(一)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本单位组织相关业务领域技术骨干、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后销号。

(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逐级向黄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销号申请,经黄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销号。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督促指导,河南黄河河务局将按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行挂牌督办(附件1)。

第十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台账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台账,台账信息主要包括隐患基本信息、整改方案信息、整改进展信息、整改完成情况信息等。重大事故隐患,应单独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专项台账(附件2)。

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台账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四章  考核与问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追责问责,对排查不彻底、登记不完善、报告不及时、责任不落实、治理不到位、拒不执行治理指令的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约谈;因隐患治理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黄河河务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南黄河河务局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单.doc

2.重大事故隐患专项台账.doc




责任编辑:康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