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河河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河南黄河网 http://hnb.yrcc.gov.cn 时间:2023-06-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黄河水利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河南河务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风险,实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坚持建重于防、防重于抢、抢重于救的思想,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措施,不断建立健全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全链条管控机制。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的协调机制和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河南河务局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黄委授权,指导本单位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级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监管部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各单位其他业务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专业监管部门,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业监督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专业监管责任。

第七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物资、技术和人员投入。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经费投入。

第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一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环节的全链条管控机制,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价确定危险源风险等级,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警,落实监测、控制和防范措施,采取科学有效措施进行差异化处置,明确和落实各级各岗位的管控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按规定报告和备案。

第十三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排查治理经费,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按规定通报和报告。

第十四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台帐,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做到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并及时录入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或灵活用工人员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或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对劳务派遣人员或灵活用工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并持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应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推广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第十九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等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或者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工作,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一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部署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有关决策要求,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事项,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专业监督管理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监督检查、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宣教培训等综合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健全并落实本专业领域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监督和指导本专业领域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数据库,实行差异化监管,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的管控。

各单位应当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所属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排查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对较大、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及时消除隐患。较大隐患由河南河务局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由黄委挂牌督办。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汇总分析危险源、隐患、事故等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并公布结果进行预警,根据风险状况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事故多发频发的单位加大监管力度。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事故多发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于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及时向纪检部门移送问题线索;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监督和指导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申报标准化等级评审,实行动态监管和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有关激励与惩戒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果应用。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实施细则,细化分解具体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对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考核。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落实应急救援队伍或人员,按规定组织教育培训和演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五条  严格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法依规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事故先电话快报,再以书面形式上报,书面上报必须填报《河南河务局生产安全事故(登记)呈报表》(见附件)。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各单位应力争在10分钟内电话快报、25分钟内书面报告河南河务局;河南河务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黄委监督局。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40分钟内电话快报、90分钟内书面报告河南河务局。河南河务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黄委监督局。

事故发生单位除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外,还应当依法依规将事故信息报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事故救援。

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救援。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依法开展或参与事故调查,按照批复的事故调查处理决定,依据规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治理水环境,修复水生态,防治水灾害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河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豫黄安〔2018〕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河务局生产安全事故(登记)报告单.doc





责任编辑:康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