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陕西略阳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略阳某公司”),系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
2019年8月,略阳某公司按照竖炉球团工程现状环境影响评估要求,对该公司分厂球团生产车间烘干机废气排放问题进行技术改造,在烘干机原窑尾竖管下端焊接一根长约30米的管道,将烘干机内的废气引入在线监测管道经脱硫塔湿电除尘后,由40米排污口排放。技术改造完成后,在试运行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遂根据略阳某公司分厂负责人周某某(已于2021年6月病故)要求,用铁钢片引入管道堵塞停止使用,使球团生产车间烘干机窑尾废气(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不经自动监测设施、从原窑尾竖管直接排入大气。刘某某作为略阳某公司分厂球团生产车间负责人,卜某某作为该公司绿色环保部部长,均知悉该情况,且未依职责采取整改措施。2021年1月18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批复了略阳某公司竖炉球团工程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要求采取防治措施,将烘干机窑尾废气引入球团竖炉废气处理系统,采用电除尘、脱硫、湿电除尘后经40米排污口排放,该公司未进一步采取改进措施。2021年9月26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在线监测打假专项行动组现场发现并查处略阳某公司分厂球团生产车间烘干机窑尾废气不经规范排污口排放等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采样监测,其直排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均未超过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同年9月2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略阳某公司整改,并作出罚款4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年10月,略阳某公司完成排污管道改建工作,将烘干机窑尾废气引入许可排污口经电除尘、脱硫、湿电除尘,并经自动监测设施在线监测后排放,同年12月足额缴纳罚款。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9月,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将略阳某公司、刘某某、卜某某污染环境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略阳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刘某某、卜某某作为该公司球团生产车间负责人和绿色环保部部长,明知球团生产车间烘干机窑尾竖炉废气不经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测设备监控,但未履行工作职责采取整改措施,系实施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案发后,略阳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自愿认罪认罚,迅速对烘干机窑尾竖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申请开展企业合规并已通过监管评估,检察机关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企业合规整改效果,于2023年2月17日对略阳某公司及刘某某、卜某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重点排污单位实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是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之规定。涉案单位在案发后改正违法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开展合规整改,检察机关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从宽处理,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
编辑:省局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