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新乡市天某化工公司、吴某庆、肖某光等污染环境案

河南黄河网 http://hnb.yrcc.gov.cn 时间:2024-05-10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被告新乡市天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战、新乡市海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晶(另案处理)未查验核实吴某庆是否具有处理化工废液资质,同意吴某庆以每吨250元、300元的价格处置其公司的化工废液,吴某庆又以每吨210元的价格将化工废液交由满某(另案处理)处置,满某前期通过网络平台组织寻找车辆将化工废液拉出,后固定由被告人肖某光在章某车、王某余、孟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将化工废液倒入商丘市永城市、开封市兰考县工业园区附近污水处理井。经统计,史某战非法处置化工废液共计2166.64吨;吴某庆非法处置化工废液共计2397.04吨;肖某光非法排放化工废液共计1762.47吨。经鉴定,涉案化工废液分别属于具有腐蚀性特征和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新乡市天某化工公司、被告人史某战、吴某庆、肖某光犯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各被告人、辩护人所提量刑辩论意见,判决:一、被告单位天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史某战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吴某庆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1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吴某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被告人肖某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罚金上缴国库。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违法所得未予追缴不当,应予纠正。判决:一、维持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豫7101刑初4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五项;二、对上诉人肖某光违法所得人民币14947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庆违法所得人民币80717.5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化工企业违法违规处置化工废液是危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流域内一些中小化工企业经营管理者环境保护意识差,为节约生产经营成本,漠视法律法规,将产生的化工废液交由无处理资质人员处置,导致化工废液被直接倾倒,该行为具有隐蔽性、持续性、危害性,会对黄河流域地下水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是应当依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从严惩处原则,对非法处置化工废液的企业及排放、倾倒化工废液的参与者进行全过程、全链条打击,有利于警示相关行业和从业者依法规范处置危险废物。同时,人民法院积极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就加强对危废液体处置的监督管理,专门向涉案化工企业所属地行政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不仅有力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还通过府院联动形式与行政主管机关形成污染源头治理、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编辑:省局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