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南四湖公益诉讼专案中发现山东省部分企业存在高盐废水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超标排放含盐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调查评估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经过排查筛选,发现有33家企业排放的废水中硫酸盐、全盐量浓度超过山东省地方标准《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 37/ 3416.1—2018)中的限值,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硫酸盐0.10~7.75倍、全盐量0.06~3.92倍,成为南水北调水质安全的隐患,于是立即组织枣庄市、济宁市、菏泽市针对33家企业启动索赔程序,并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开展鉴定评估工作。鉴定评估机构结合该案特点,开展了企业排污口、20余条河流(100多公里)和南四湖的水质及底泥现场取样、分析,确定了相关企业硫酸盐、全盐量超标排放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及范围,分别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水资源影子价格法、恢复费用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量化。目前,鉴定评估机构已对33家企业中的25家出具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其余8家企业已完成损害调查,正在出具鉴定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论,其中1家企业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无需赔偿;24家企业硫酸盐、全盐量超标排放对周围的地表水环境造成了损害,可量化的损害金额约9.2亿元。
3.磋商情况
磋商过程中,由于硫酸盐、全盐量是山东省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因子,并且赔偿金额数额较高,企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存在较大抵触情绪,为此,办案部门采取“主动、联动、同步”的方式,推动磋商工作顺利开展。一是本着“损害事实不协商、赔偿金额不让渡、执行方式可商议”的思路,针对少数企业减轻赔偿责任的要求予以坚决拒绝,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刚性,同时也对积极承担责任的企业提出的分批缴纳赔偿金、延长缴款时限等要求予以认可,有效提升磋商成功率。二是上下联动,横向配合,凝聚协作优势。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和属地人民政府加强专业指导,分析评估报告,研判案件形势,协调磋商进度,共同列席磋商,在与其中8家企业磋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其中,形成强大合力,有效推进案件办理。三是案件办理与宣传引导同步。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同时,准确把握企业心理,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大力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强化企业“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责任意识,促使企业主动守法担责。
目前,24家企业已签订磋商协议,其中6家企业的磋商协议经过司法确认。
4.修复情况
针对已达成磋商的24家企业,通过采取高盐水治理项目提标改造替代、生态环境直接治理、缴纳赔偿金等多种方式,统筹推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协议,其中12家企业采取超滤、反渗透、浓缩、蒸发结晶相结合的工艺实施矿井水提标改造替代修复,提标改造后硫酸盐、全盐量排放降低至250mg/L、1000mg/L(地方排放标准限值为650mg/L、1600mg/L)。目前,11家已完成提标改造替代修复,1家正在推进中。另外12家企业已实现达标排放并缴纳到位赔偿金3485.78万元,其中,枣庄市已收缴的2833.98万元,将用于建设南四湖恢复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检察机关移送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在探索多赔偿义务人合并索赔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1.强化与检察机关联动,合力推进索赔。该案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相关案件发现线索的移交,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的良好体现。为加大该案办理力度,扩大案件的示范效应,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合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生态环境部门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召开推进会、现场调查、磋商等环节,有力促进了案件办理。
2.科学开展鉴定,固定损害证据。在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先例和无硫酸盐、全盐量在线监测数据可供参考的情况下,鉴定评估机构通过对企业排污口、南四湖和相关入湖河流的水质及底泥现场取样、分析,确定相关煤矿企业硫酸盐、全盐量超标排放造成的环境损害程度及范围,创新性地综合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水资源影子价格法、恢复费用法等多种方式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为后续顺利开展磋商、实现生态环境修复奠定了基础。
3.分类推进赔偿,及时修复生态。该案办理过程中,将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作为损害赔偿工作的根本目标,针对不同企业情况分类提出赔偿方式,探索采取提高企业排放限值要求、建立南四湖枣庄恢复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等多种方式实现环境修复。
(三)专家点评
该系列案件,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了案件线索,及时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的有效移送,高效推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
办案单位充分认识到该系列案的特点,区分各案的具体案情,有效确保了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充分救济。针对不同特点的赔偿义务人的具体情况,在坚持修复优先、应赔尽赔的原则下,灵活采取建立修复示范基地、提高企业排放限值等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替代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不仅可以依法救济受损生态环境,还可倒逼企业遵守达标排放等法定环保义务,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该系列案件对南水北调区域水质的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环境和社会效应。(竺效 中国人民大学 教授)
编辑:省局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