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栾川县某矿业公司基于生产需要,尾矿库面积逐年增加,除合法占用工矿用地33.88亩外,非法占用林地30.57亩。经评估,该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导致30.57亩油松林受损,造成林地面积减少,多项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基本丧失。洛阳市林业局与该矿业公司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该矿业公司采取异地造林方式恢复植被。该矿业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由该矿业公司支付。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未收到异议或意见。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裁定确认协议效力。该矿业公司现已办理超面积尾矿库的许可手续,并委托第三方编制修复方案。
典型意义
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是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重要原则。本案中,栾川县某矿业公司超面积建尾矿库,导致多项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基本丧失,林业主管部门积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及时与该矿业公司达成协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及时修复,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同时本案的审理也能够有效引导企业规范经营,保护企业家投资创业热情,对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和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具有良好示范效应,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生态环境与支持企业发展的责任担当。
编辑:省局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