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李某定污染环境案

河南黄河网 http://hnb.yrcc.gov.cn 时间:2024-04-17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定为牟利,在洛阳偃师市、郑州巩义市等地以每车2500元左右价格先后收铝灰60余车(每车约30吨),通过张某洋(已起诉)以每车1400元至1450元的价格将铝灰送往荥阳市王村镇王村八组,存放于宋某军(已起诉)提供的场地上。经鉴定,遗弃堆放在荥阳市王村镇王村八组上下两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环境损害价值量化(即公私财产损失)费用约为37929801.5元。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定犯污染环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定实施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超过了一百吨,情节严重,严重污染环境。李某定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李某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农业经济区域,生态环境极其脆弱,水土流失、土壤污染等对该区域农业高质量发展构成严重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对加强黄河流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出明确规定。固体废弃物特别是数量较大的危险废弃物污染,不依法妥善处置,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法治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李某定非法遗弃堆放危险废物判处实刑并处罚金,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编辑:省局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