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陈某不服某区水务局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案

河南黄河网 http://hnb.yrcc.gov.cn 时间:2024-01-03

【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某区水务局

案情简介:2018年3月13日,某市某区水务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陈某建设的位于某市某区**街道**社区**路**号后面的建筑物(建筑面积约343.88平方米、占地面积343.88平方米)部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责令陈某在规定期限内将涉案建筑及构筑物予以拆除。

争议焦点:1、该区水务局所做《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市水务局所做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合理。2、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执法行为适用该条款是否正确。具体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问题。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2日,该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对陈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现场检查照片。陈某于2018年4月19日向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水务局于2018年7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该区水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另经询规划部门,未发现该坐标范围内地块的相关报建信息。2018年9月10日,该水务局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对陈某所有的临河建筑物进行调查,并制作测绘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以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区水务局于2018年9月21日对陈某涉案房屋进行了部分拆除。陈某不服该区水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以及市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两级法院审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复议机关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存在上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陈某所建涉案房屋距离河道上口线不足1米,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且其突出部分严重妨碍河道行洪、泄洪。该区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责令陈某限期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适用法律正确。市水务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第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理解和适用问题。陈某所建涉案房屋距离河道上口线不足1米,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且其突出部分严重妨碍河道行洪、泄洪。无论涉案房屋是何时建设,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建筑物”范畴,依法应予以拆除。该区水务局在《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中认定涉案建筑物部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明确要求当事人限期将涉案建筑物予以拆除。 

【案例评析】

河道是下泄洪水保护城市安全的重要通道,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经过勘察,认定已经对行洪产生妨碍,或者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无论该建筑物是何时建成,均属于应当拆除的范围。水行政管理部门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时,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有权责令限期拆除。但是,作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仍然要确保合法、合理,一是注意调查取证阶段应进行勘察测绘,明确建筑物具体位置、面积,以及与河道管理范围线的关系等;二是委托专业机构对是否妨碍行洪进行专业分析认定,固化证据;三是制作《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应准确援引法律依据,引用时明确条、款、项。通知书责令部分的具体表述应当尽可能的准确、清晰,尤其是对建筑物处于河道管理范围的具体面积、界址应进行明确或附图,便于行政相对人在自行拆除时执行。


责任编辑:省局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