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河南省灵宝市姚某强非法盗采黄河支流河砂刑事公诉案

河南黄河网 http://hnb.yrcc.gov.cn 时间:2023-07-03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姚某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刘某某、胡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采用水泵、采砂船抽砂等手段,在河南省灵宝市西闫乡沙河(黄河支流)河道非法采砂,严重危害黄河流域生态及河势稳定。姚某强将非法采挖的河砂对外销售,销售金额398万余元。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另查获尚未及出售的黄河河砂490.24吨,价值2.7万余元。

【检察履职情况】

在2021年9月起开展的为期一年的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期间,三门峡市河长办根据前期掌握线索,充分发挥“河长+”工作机制作用,2022年5月18日晚,组织市检察院、豫西黄河河务局、灵宝市森林公安分局联合对沙河下游三门峡库区段进行蹲点暗访巡查,现场发现2人正在实施非法采砂。2022年5月24日,三门峡市河长办联合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对灵宝市河长办、灵宝市沙河县级河长、灵宝市西闫乡沙河乡级河长进行约谈。2022年5月27日,灵宝市公安局以5月18日晚非法采砂嫌疑人为突破口,进行立案侦查。经初步侦查发现,本案作案时间跨度长,姚某强案发前任乡人大代表、村干部等职务,自恃身份特殊心存侥幸,仅承认现场查扣的河砂系其盗采,拒不供述既往盗采及销售行为。为准确认定犯罪时间、河砂价值,灵宝市公安局根据河南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集中管辖规定,邀请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洛阳铁检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洛阳铁检院建议公安机关,通过走访证人查明姚某强非法采砂大概时间跨度,通过查询姚某强及其家属案发时间段的全部银行交易明细筛选确认可疑交易,通过向购买人员逐一核实河砂交易情况,查清所有盗采河砂的所有销售数额。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洛阳铁检院综合姚某强非法开采河砂数额高达400万元且拒不供述罪行的情况,依法对姚某强采取批捕强制措施。同时,对姚某强充分释法说理,向其阐明保护黄河生态环境的形势、盗采河砂的危害,结合案例宣讲法律知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姚某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环境资源产生的危害,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

2023年1月11日,洛阳铁检院按照河南省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规定,对姚某强以非法采矿罪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1月17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对本案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和量刑建议,判处姚某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于非法采砂的船只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姚某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针对本案反映出的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及时等问题,洛阳铁检院依法向灵宝市西闫乡人民政府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目前,该地持续多年的采砂乱象已得到有效遏制。

【典型意义】

在河道内非法采砂给河道生态环境及行洪安全留下巨大安全隐患。本案存在取证难、证明难等问题,证据链条的不完整也给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带来难题。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诉前引导作用,就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针对犯罪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检察机关不仅注重对各类证明销售过程、矿产资源价值的证据的收集、提取,而且会同侦查机关全面追缴违法所得。有力惩戒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整治,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彰显了检察机关在黄河生态保护中的担当和作为。


来源:最高检水利部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 



编辑:省局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