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史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河南黄河网 http://hnb.yrcc.gov.cn 时间:2023-07-25 来源:黄委综合信息门户网站

【基本案情】

2021年,渤海伏季休渔期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史某某多次组织吴某等17名船主(均另案处理)使用禁用渔具拖拽泵吸耙刺,在套儿河8号浮标附近吸捕蓝蛤约506880斤。检察机关以史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破坏生态环境为由,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认为,史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史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支付生态修复费用及赔偿损失共337376元,并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套儿河是黄河流域的重要水系之一,其域内的蓝蛤是湿地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长途迁徙的候鸟大滨鹬所钟爱的食物。因此,保护好套儿河的生态环境对于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蓝蛤,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河底生态环境,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对生态环境资源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实现了惩处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促进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编辑:省局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