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邸某、鲁某污染黄河生态环境案

河南黄河网 http://hnb.yrcc.gov.cn 时间:2023-08-01 来源:黄委综合信息门户网站

【基本案情】

被告人鲁某和邸某合伙租赁了距离黄河大坝50米的一处厂房,在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进行非法电镀作业。鲁某主要负责联系业务、运输待加工零件、收取费用等,而邸某则负责进行电镀加工。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12日期间,邸某在电镀作坊内,将金属加工除油及电镀清洗后产生的废液,通过水泵、软管排入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渗坑内,后该废液大量渗入地下。经检测,该电镀厂所排废液为有毒物质,总铅含量为0.9mg/L,超过山东省地方排放标准限值的3倍以上。

【裁判结果】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邸某、鲁某违反国家规定,在黄河大坝附近随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周围环境,对黄河的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分别判处邸某、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并禁止鲁某在三年内从事与电镀相关的职业。

【典型意义】

黄河流域水资源的安全,事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实施。本案中,二被告人在黄河大坝附近任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已经严重威胁到黄河流域的水生态安全。法院对被告人严格限制适用缓刑,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严厉惩治破坏黄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警示意义。


编辑:省局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