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医药化工公司、孙某、牛某污染环境案

河南黄河网 http://hnb.yrcc.gov.cn 时间:2023-08-29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孙某作为被告某医药化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公司环评工艺,将公司生产产生的含危险废物的酸性废水交由无危废处理资质和能力的被告人牛某处理,后该批废水被倾倒至高青县某采油厂注水站内,直接通过注水管道灌注地下2000余米。经统计,共计灌注废水约200吨。

【裁判结果】

高青县人民法院认为,某医药化工公司和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情节严重;牛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并从中牟利,情节严重,被告某医药化工公司及孙某、牛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某医药化工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分别判处牛某、孙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年三个月,同时禁止孙某三年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职业或活动。

【典型意义】

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积极适用职业禁止规定,一是通过资格的剥夺警示教育相关行业人员、预防犯罪,二是防止这些人员再次实施犯罪,体现了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实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编辑:省局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