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导读
今年是河南省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十周年。为充分展示河南河务局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成效,营造服务型行执法建设浓厚的宣传氛围,河南河务局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特别推出“服务型行政执法十周年”专栏,系列报道全局各级各部门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成效经验、典型案例及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等优秀法治文艺作品,以典型示范为引领,推动全局服务型行政执法水平整体提升。
标兵单位
加强行政指导 促进人水和谐
——兰考河务局服务型执法典型经验
自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以来,兰考河务局以行政指导为突破点,健全了执法、管理、服务于一体的体系,先后获得河南省第一批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首批服务型行政执法标兵等荣誉。其结合实际制作的《加强行政指导 促进人水和谐》典型经验案例也被评为全省20个典型经验典型案例之一。现将兰考河务局服务型行政执法典型经验案例分享如下:
一、健全制度 提高行政指导的规范性
规范指导是行政指导的前提,要从多方面着手,努力做到行政指导的规范性。一是规范执法行为,利用邀请专家、法律顾问进行专题讲课排难解惑,增强水政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法意识,规范水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行为。二是规范服务体系,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许可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三是规范制度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审批跟踪机制、案卷评查和回访制度、行政指导工作纪律等相关制度。
二、换位思考 将心比心 送法服务
事前提示优于事后制裁、柔性方式优于强制方式、指导改正优于单一处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送法、送服务”活动,对辖区内行政相对人开展上门服务,主动辅导法律法规、指导整理许可材料,在规定允许范围内简化办事流程,更多地现场办理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并在行政许可后送证上门,深化便民服务。
某公司准备投资约10亿元在黄河滩区建设现代生态农牧园。兰考河务局得知后,以“事先提示优于事后制裁”的原则,主动开展行政指导,上门服务辅导水法律法规关于黄河河道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的规定,讲解水行政许可流程,并帮助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发现项目拟建位置在黄河规划排洪河宽之内,且存在影响防洪的永久性建筑物,不符合水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经济损失,兰考河务局积极指导项目单位对项目方案进行调整。通过行政指导,及时消除了违法隐患,使项目单位充分了解了水法律法规对黄河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以及项目存在的问题,从根源避免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最终,该项目经多方调研,未发现有合适位置,决定取消该项目的建设。
三、打造“公开、公正、透明”的“阳光工程”
通过依法公示、政务公开、政务大厅、电视媒体等多种载体,公开执法事项、范围,公开文明执法服务承诺,公开执法制度,公开执法权限,公开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许可办理程序,公开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使水行政执法和管理全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有效避免“暗箱”操作行为,打造“公开、公正、高效、透明”的“阳光工程”。
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以来,兰考河务局相继开展了以“破坏植被不文明行为给黄河埋隐患”为主题的新闻媒体进黄河,联合兰考县电视台举办“电视问政”、“新闻媒体进黄河”等专题宣传活动,公开解答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问题。
四、柔性执法 有力度更有温度
大力推行柔性执法,牢牢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将人性/理性/柔性融入到执法权过程中,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对轻微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劝诫警示,能够起到预防减少严重违法行为的发生、降低违法行为发生率。
2022年6月,兰考河务局在开展河道巡查工作中发现一起在河道滩地内倾倒垃圾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上前,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依法询问调查。当事人略有抵触情绪,执法人员立即转变思路,运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说服教育,讲解在河道滩地内倾倒垃圾的危害,引导其配合整改、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接收到说服教育后,意识到违法行为所在,并表示愿意配合改正,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最后,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最终想其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
五、开展“三个坚持” 保证服务型执法的质效
一是转变执法服务理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将服务和教育贯穿于水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彻底改变过去重结果、轻过程,重处罚、轻教育的思维定式。
二是转变执法服务方式,坚持全面实施行政指导,通过提示、规劝、辅导等方式,引导主动配合、自觉遵法守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是加大普法力度,坚持开展“法律六进”、法治文艺演出等普法活动,提高群众法治意识,为依法治河提供良好的法治氛围。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是促进执法关系和谐、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要从规范执法程序和管理秩序入手,既守红线又保发展,尽量减少违法行为,维护法治秩序。本篇典型经验呈现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思路、一种贴近实际的做法,以行政指导作为执法、管理与服务的契合点和落脚点,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配合、自觉遵法守法,能够有效从根源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对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