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我深刻感受到黄河保护法作为法之利器为黄河保护治理提供的坚实保障。
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黄河保护法实施后,我们守护母亲河的底气更足、对涉河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更大。过去,对在黄河河道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罚款;如今,同样的行为将被处以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
部门联动更加紧密。在黄河保护法实施前,河务部门水行政执法工作者经常面对执法难、取证难、结案难等难题,尤其是当执法案件涉及其他行业时,常常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黄河保护法实施后,这些问题迎刃而解。黄河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黄河流域省、自治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协调机制。”这些规定使各部门职能更加明晰,扭转了以往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缺失、河务部门孤军作战的局面,有效解决了黄河流域跨区域、跨部门的保护治理问题。
行刑衔接更加顺畅。案件移送难、执行难曾是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难点。近年来,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均高度重视行刑衔接问题,出台了规范性文件。然而,在涉刑案件移送过程中仍遇到不少问题,存在工作推动不平衡、移送渠道不畅通和移送效率低等现象。
黄河保护法规定,“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障建设,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配合,鼓励有关单位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黄河保护法实施后,各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加强深层次、多领域、高水平合作,共同为黄河保护治理贡献力量。(豫西河务局 张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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