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保护法》为各国流域立法提供中国方案

河南黄河网 http://hnb.yrcc.gov.cn 时间:2023-01-05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10月30日表决通过的《黄河保护法》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我国又一项流域综合立法。它是一部针对黄河流域的基础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专门法律,进一步完善了黄河治理、保护和管理的“四梁八柱”,是水法治建设和黄河管理保护的重要里程碑,也为世界各国流域立法提供了中国方案。

《黄河保护法》把握黄河流域特点,紧紧抓住黄河保护主要矛盾问题,充分总结黄河保护工作经验,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在水安全工作上的决策部署,率先回应了党的二十大报告,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是江河流域保护的标志性立法。《黄河保护法》特点突出、亮点纷呈,这体现在针对黄河流域水安全的保障理念、保障路径和保障举措等多个层面。

统筹水生态、水资源、水灾害、水污染和水文化,《黄河保护法》分别独立设置章节。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体系;坚持生态优先,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体系;坚持守护安澜,筑牢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体系;坚持三个治理,推进河湖环境整合整治;坚持统筹协调,推动文化体系建设。

《黄河保护法》既注重把握流域的特殊性,又注重体现系统性和综合性。围绕黄河流域“水土沙”特殊性和目前存在问题,通过强调保水节水、固土治沙来完善全流域举措和制度,注重整个流域的规划管控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同时,它把原本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的黄河保护、发展相关制度举措纳入统一框架,进行统筹安排,形成制度合力。它集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和高质量发展、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不同领域法律规则于一体,真正实现综合治理、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助力实现生产发达、生活美好、生态平衡。

《黄河保护法》充分体现流域的共性和个性。法律内容涉及18个主要行(产)业,扎陵湖、小浪底等25条(个)流域内的具体河湖水库,子午岭—六盘山、秦岭北麓等5个重要山体山系,充分尊重本流域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特征,体现了“量身定制”的个性。

同时,《黄河保护法》强调多部门协同。在明确国家建立黄河流域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对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相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流域机构及各级河湖长等主体职责予以明确,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多达14个。《黄河保护法》把黄河流域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纳入其中,使流域治理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形成了“重大事项国家统筹+重点事项流域机构统管+相关事项省际协调合作”的流域治理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了流域治理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

《黄河保护法》专设第八章,以法律制度的方式规定了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的具体举措。对比相关涉及资源环境的法律,《黄河保护法》是首个把文化作为独立的一章,并将文化与资源、环境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考虑的法律。这有助于增强文化自信,推动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

按照《黄河保护法》规定,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应由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黄河保护法》明确了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管控和治理的行政职责。

《黄河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禁止的行为活动20多项,同时,还有例外条款、原则性规定,为地方立法留有空间,方便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规定,避免出现“一刀切”现象。例如,《黄河保护法》规定,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对于岸线管控范围,《黄河保护法》授权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等部委会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这种做法更为科学。

《黄河保护法》是我国推进“江河战略”法治化的最新成果,也为推动世界各国流域立法的发展作出了中国贡献。

(李贵宝,中国水利学会正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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