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除长江宜宾以下干流外的河道采砂许可(国家级权限)(含初始申请、变更)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受理条件 | (一)所申请的河道采砂项目属于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直管河段管理权限范围。黄委直管河段包括:黄河干流托克托至入海口、渭河耿镇桥以下河道、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故县水库库区、北金堤滞洪区、东平湖滞洪区、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道。 (二)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
实施主体(办理机构) |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服务渠道 | 黄河水利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实体大厅,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互联网办理,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互联网收件 |
网上办理链接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其他季节(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 |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 | 1.河道采砂申请书(2份原件) 2.河道采砂履行义务承诺书(1份原件) 3.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采砂作业现场管理及采砂活动结束后河道修复整治等采砂实施方案(1份原件) 4.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或申请个人身份材料(1份复印件) 5.采砂方式为船采的,应提供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和采砂机具来历证明(1份复印件):主要是机采、船采、泵采三种方式,凡是船采运结合的,采砂船只和从业人员应具有海事部门出具的有关手续无动力的泵船长度在20米以上的,应有海事部门出具的有关手续 6.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文件(1份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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