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国家级权限)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受理条件 | (一)所申请的特定活动属于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管理权限范围。 (二)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
实施主体(办理机构) |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服务渠道 | 黄河水利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实体大厅,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
网上办理链接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其他季节(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 |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 | 1.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申请书(2份原件) 2.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所依据的文件(1份复印件) 3.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实施方案(1份原件) 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1份复印件) 5.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1份原件) 6.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1份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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