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级权限)(含首次申请、变更申请)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 |
受理条件 | (一)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属于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权限范围。 (二)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
实施主体(办理机构) |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服务渠道 | 黄河水利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实体大厅,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
网上办理链接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其他季节(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 |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 (以黄河网公示为准)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2份原件)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1份复印件)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1份复印件) 4.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2份原件) 5.防洪评价报告(2份原件) 6.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1份原件) 7.控制点位坐标(1份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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