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黄河干流三门峡大坝保护区以下至豫鲁两省交界处、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符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连接河道两岸、用于客货运输的民用浮桥(黄委审批的浮桥除外)的建设方案的申请和办理。
二、许可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许可依据
(一)《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河下游干流河道上架设的民用浮桥。
第三条 河南、山东两省交界河段的浮桥建设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其它河段的浮桥建设方案,分别由省黄河河务局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于开工前将浮桥建设方案一式五份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浮桥渡运企业的经营审批及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的管理职责。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对黄(沁)河干流上的浮桥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对浮桥架设和拆除实施监督管理,对浮桥建设项目实施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黄(沁)河干流以外其他河道干流上的浮桥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对浮桥架设和拆除实施监督管理,对浮桥建设项目实施验收。发展改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履行对浮桥的管理职责。
四、受理机构
河南河务局行政许可办公室
五、决定机构
河南河务局
六、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禁止性要求(负面清单)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下列活动属于禁止事项,不予水行政许可:
(一)建设或弃置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围垦河道,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堤防防护林、河道防浪林除外)和高秆作物,设置拦河渔具,倾倒或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
(三)采淘铁砂,在黄河禁采区、禁采期采砂;
(四)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五)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商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工厂、企业成片开发区;
(六)建设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黏土墙材企业、污染工矿企业、污染水质的化工厂、仓储、尾矿库、永久渣场;
(七)在黄河主河槽、控导(护滩)工程护坝地、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开发项目;
(八)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窑、葬坟、存放料物、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九)开发建设房屋建筑、风雨廊桥、景观工程、别墅、蹦极塔、滑索、玻璃栈道(含玻璃吊桥、玻璃滑道、玻璃观景台)及旅游、餐饮娱乐设施;
(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鸟类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交通运输、能源动力、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禁止从事的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受理条件
1、申请人:河道管理范围内浮桥业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项目: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浮桥属于河南河务局职权范围。
3、工作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或核准)前;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浮桥,在申办建设选址手续前,建设单位向河南河务局行政许可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
4、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第九条),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二)准予许可的条件
1、浮桥建设方案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4、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5、不妨碍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6、不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8、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或与第三人达成有关协议;
9、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或者违反第七条禁止性规定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均为纸质版):
(一)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三)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意见(复印件);
(四)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的,应当提供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林业(湿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可以开展浮桥项目的明确意见(复印件);
(五)浮桥建设方案(原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理单位;
2、建设地点(位置);
3、建设时间和使用期限;
4、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浮桥长度、宽度、结构、设计负荷;
6、施工安排;
7、防洪、防凌措施及责任制;
8、收费管理办法;
9、占用黄河防洪兴利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情况;
10、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六)浮桥防洪评价报告(原件);
(七)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有关协议(复印件)。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建设单位向河南河务局行政许可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申请受理:河南河务局行政许可办公室收到河道管理范围内浮桥建设方案审批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逐一进行核对,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填发《水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行政许可受理单》。
(三)审查:申请受理后,由河南河务局组织召开技术审查会议,对浮桥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专家评审,针对相应情形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四)决定:通过审查的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浮桥建设方案审查同意书;经审查不同意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许可决定作出后,由河南河务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制作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不包括依法听证、专家评审、现场查勘、技术报告修改等所需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4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河南河务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许可结果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自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并在网上公示。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河南河务局行政许可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0371-69552185(传真0371-69552356)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河南河务局监察局 电话0371-69552255
十八、办公时间和地址
(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3:00-5:30,公共节假日除外。
(二)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2号,河南黄河河务局1601室(行政许可办公室),邮编:450003
(三)乘车路线:乘地铁1号线到紫荆山从E出口向东,或乘公交车到紫荆山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