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至豫鲁两省交界处、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跨河、穿河、跨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码头、渡口、管道、缆线等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和办理;北金堤滞洪区内、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桥梁、道路、码头、渡口、管道、缆线等小型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和办理。
二、许可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三)《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第九条 在黄河河道上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四、受理机构
中型及北金堤滞洪区内小型:河南河务局行政许可办公室
小型:项目所在地的市级河务部门行政许可窗口
五、决定机构
中型及北金堤滞洪区内小型:河南河务局
小型:项目所在地的市级河务部门
六、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禁止性要求(负面清单)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下列活动属于禁止事项,不予水行政许可:
(一)建设或弃置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围垦河道,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堤防防护林、河道防浪林除外)和高秆作物,设置拦河渔具,倾倒或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
(三)采淘铁砂,在黄河禁采区、禁采期采砂;
(四)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五)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商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工厂、企业成片开发区;
(六)建设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黏土墙材企业、污染工矿企业、污染水质的化工厂、仓储、尾矿库、永久渣场;
(七)在黄河主河槽、控导(护滩)工程护坝地、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开发项目;
(八)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窑、葬坟、存放料物、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九)开发建设房屋建筑、风雨廊桥、景观工程、别墅、蹦极塔、滑索、玻璃栈道(含玻璃吊桥、玻璃滑道、玻璃观景台)及旅游、餐饮娱乐设施;
(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鸟类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交通运输、能源动力、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禁止从事的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受理条件
1、申请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业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项目: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属于许可机关的职权范围。
3、工作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或核准)前;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政府核准手续前或者备案手续后,建设单位向有管理权限的河务部门行政许可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4、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第九条),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二)准予许可的条件
1、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4、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5、不妨碍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6、不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8、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或与第三人达成有关协议;
9、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或者违反第七条禁止性规定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均为纸质版):
(一)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依据的文件(相关规划批复、审批文件等)(复印件);
(四)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的,应当提供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林业(湿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可以开展建设项目的明确意见(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原件);
(六)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适用于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或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原件);
不需编制防洪评价报告的,提供建设项目涉河防洪方案(原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
2、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3、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建设单位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申请受理:受理机构收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逐一进行核对,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填发《水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行政许可受理单》。
(三)审查:申请受理后,由许可机关组织召开技术审查会议,对防洪评价有关材料进行专家评审,针对相应情形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四)决定:通过审查的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经审查不同意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许可决定作出后,由河务部门行政许可窗口制作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不包括依法听证、专家评审、现场查勘、技术报告修改等所需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14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许可结果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自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并在网上公示。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六、咨询途径
(一)河南河务局及濮阳、郑州、开封、豫西、新乡、焦作河务局行政许可窗口咨询
(二)电话咨询
河南河务局:0371-69552185(传真0371-69552356)
濮阳河务局:0393-4652228
郑州河务局:0371-65757731
开封河务局:0371-23382181
豫西河务局:0379-63102291
新乡河务局:0373-5282291
焦作河务局:0391-3612181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河南河务局监察局 电话0371-69552255
十八、办公时间和地址
(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3:00-5:30,公共节假日除外。
(二)办公地址
河南河务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2号,河南黄河河务局1601室(行政许可办公室),邮编:450003(乘车路线:乘地铁1号线到紫荆山从E出口向东,或乘公交车到紫荆山下车。)
濮阳河务局:濮阳市金堤中路504号
郑州河务局:郑州市政七街23号
开封河务局:开封市汉兴路161号
豫西河务局:洛阳市纱厂西路88号
新乡河务局:新乡市新飞大道123号
焦作河务局:焦作市丰收中路20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