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外爆破作业审批办事指南

河南黄河网 http://hnb.yrcc.gov.cn 时间:2022-06-30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河南黄河堤防(包括沁河堤、太行堤、北金堤、贯孟堤、温孟滩移民安置防护堤、旧堤、旧坝等)工程安全保护区(黄河堤脚外临河五十米,背河一百米;沁河堤脚外临河三十米,背河五十米)外范围内爆破作业的申请和办理。

二、许可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许可依据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黄河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外二百米范围内,禁止擅自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作业或者在二百米范围外进行大药量爆破危及堤防工程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当地黄河河务部门申请,由黄河河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受理机构

事项所在地的市级河务部门行政许可窗口

五、决定机构

事项所在地的市级河务部门

六、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禁止性要求(负面清单)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下列活动属于禁止事项,不予水行政许可:

(一)建设或弃置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围垦河道,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堤防防护林、河道防浪林除外)和高秆作物,设置拦河渔具,倾倒或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

(三)采淘铁砂,在黄河禁采区、禁采期采砂;

(四)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五)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商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工厂、企业成片开发区;

(六)建设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黏土墙材企业、污染工矿企业、污染水质的化工厂、仓储、尾矿库、永久渣场;

(七)在黄河主河槽、控导(护滩)工程护坝地、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开发项目;

(八)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窑、葬坟、存放料物、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九)开发建设房屋建筑、风雨廊桥、景观工程、别墅、蹦极塔、滑索、玻璃栈道(含玻璃吊桥、玻璃滑道、玻璃观景台)及旅游、餐饮娱乐设施;

(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鸟类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交通运输、能源动力、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禁止从事的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许可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第九条)。

(三)没有违反第七条禁止性规定。

九、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均为纸质版):

(一)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爆破作业方案(原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安排和期限;

3、占用堤防工程情况;

4、对堤防工程安全的影响及预控保障措施;

5、公安机关出具的明确意见(复印件);

6、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有关协议(复印件)。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向受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由受理审批机关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填发《水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行政许可受理单》。

(三)审查:受理审批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出具许可批文;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受理审批机关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或由服务窗口将批件寄往申请人。

十一、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不包括依法听证、现场查勘等所需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14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许可结果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自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并在网上公示。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六、咨询途径

(一)濮阳、郑州、开封、豫西、新乡、焦作河务局行政许可窗口咨询

(二)电话咨询

濮阳河务局  0393-4652228

郑州河务局  0371-65757731

开封河务局  0371-23382181

豫西河务局  0379-63102291

新乡河务局  0373-5282291

焦作河务局  0391-3612181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濮阳河务局监审处  0393-4652251

郑州河务局监察室  0371-65757309

开封河务局监察室  0371-23382252

豫西河务局监察室  0379-63102251

新乡河务局监察室  0373-5282272

焦作河务局监察室  0391-3612188

十八、办公时间、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3:00-5:30,公共节假日除外。

(二)办公地址

濮阳河务局:濮阳市金堤中路504号

郑州河务局:郑州市政七街23号

开封河务局:开封市汉兴路161号

豫西河务局:洛阳市纱厂西路88号

新乡河务局:新乡市新飞大道123号

焦作河务局:焦作市丰收中路20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