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豫鲁两省交界处、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南一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采石、取土等活动。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3、《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受理审批机构
采砂所在地的县级河务部门。
五、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许可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第八条)。
3、没有违反第七条禁止性规定。
七、禁止性要求(负面清单)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下列活动属于禁止事项,不予水行政许可:
1. 建设或弃置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2. 围垦河道,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堤防防护林、河道防浪林除外)和高秆作物,设置拦河渔具,倾倒或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
3. 采淘铁砂,在黄河禁采区、禁采期采砂;
4. 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5.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商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工厂、企业成片开发区;
6. 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黏土墙材企业、污染工矿企业、污染水质的化工厂、仓储、尾矿库、永久渣场;
7. 在黄河主河槽、控导(护滩)工程护坝地、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开发项目;
8. 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窑、葬坟、存放料物、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9. 开发建设房屋建筑、风雨廊桥、景观工程、别墅、蹦极塔、滑索、玻璃栈道(含玻璃吊桥、玻璃滑道、玻璃观景台)及旅游、餐饮娱乐设施;
10.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鸟类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交通运输、能源动力、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禁止从事的活动;
11.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八、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1.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采砂机具来历证明;使用船舶的,提供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
4. 采砂公示牌和警示标志设置方案(原件);
5. 涉及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林业(湿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出具同意开展采砂的明确意见(复印件);
6. 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有关协议(复印件)。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向受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由受理审批机关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填发《水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行政许可受理单》。
(三)审查:受理审批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出具许可批文,制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受理审批机关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及采砂许可证,或由服务窗口将批件寄往申请人。
十、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不包括依法听证、现场查勘等所需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14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采砂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
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受理审批机关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及采砂许可证,或由服务窗口将批件寄达申请人。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向受理审批机关所属的市级河务部门监察机构投诉,监督投诉电话:
濮阳河务局监审处0393-4652251
郑州河务局监察室0371-65757309
开封河务局监察室0371-23382252
豫西河务局监察室0379-63102251
新乡河务局监察室0373-5282272
焦作河务局监察室0391-3612188
十五、办公时间、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3:00-5:30,公共节假日除外。
(二)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
濮阳第一河务局(濮阳县解放路南段176号) 0393-8693126
范县河务局(范县板桥路152号) 0393-8714181
台前河务局(台前县人民路028号) 0393-2295818
濮阳第二河务局(濮阳县解放路桥南199号) 0393-8696656
滑县河务局(滑县城关大西关村) 0372-8713885
惠金河务局(花园口镇花园口村花园口街21号)
(下午办公时间2:00-5:00(每年5月1日-9月30日为2:30-5:30)) 0371-65983283
中牟河务局(中牟县官渡大街东段路南) 0371-60864696
巩义河务局(巩义市文化街9号) 0371-56537931
荥阳河务局(荥阳市洞林西路004号) 0371-60853911
开封第一河务局(开封市东环北路2号) 0371-22833186
开封第二河务局(开封县开祥路西后街66号)0371-26894181
兰考河务局(兰考县黄河路北段) 0371-23305181
济源河务局(济源市宣化东街181号) 0391-8325581
孟津河务局(洛阳市孟津县会盟镇) 0379-65223291
吉利河务局(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路西段) 0379-66900893
原阳河务局(原阳县南干道1号) 0373-7273291
封丘河务局(封丘县幸福路中段487号) 0373-8254291
长垣河务局(长垣县宏力大段中段) 0373-8815291
武陟第一河务局(武陟县木栾大道699号) 0391-7204181
武陟第二河务局(武陟县黄河大道61号) 0391-7203290
温县河务局(温县温泉镇子夏大街北段) 0391-6557181
孟州河务局(孟州市西韩愈大街293号) 0391-8107581
沁阳河务局(沁阳市场马坡村东洛常路北侧)0391-5905112
博爱河务局(博爱县滨河路) 0391-8966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