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保护法要点解读·污染防治(上)

河南黄河网 http://hnb.yrcc.gov.cn 时间:2024-06-21 来源:《〈黄河保护法〉科普知识读物》

1.本章包括哪些内容?

答:本章是该法条目较少的一章,共10条,包括了对主要污染源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并且要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具体内容总结如下:

一是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

二是要求在黄河流域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三是对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口监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作了规定。

2.对黄河污染防治有什么总要求?

答:黄河保护法中规定:第七十二条 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

3.关于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有什么规定?

答:黄河保护法中规定: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补充规定;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4.对于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黄河保护法中规定:第七十四条 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以及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

(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

(三)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对于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黄河保护法中规定:第七十五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统筹污水、固体废物收集处理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消除黑臭水体。

6.国家对黄河流域排污口设置有什么规定?

答:黄河保护法中规定:第七十六条 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的,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河道、湖泊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