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黄河中下游浮桥度汛管理,保障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工作要求,黄委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对《黄河中下游浮桥度汛管理办法(试行)》(黄防总〔2007〕19号)进行修订,形成《黄河中下游浮桥度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9月12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单位意见要加盖公章,个人意见要署真实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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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黄委水旱灾害防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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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黄河中下游浮桥度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黄委防御局
2022年9月6日
附件
黄河中下游浮桥度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中下游浮桥度汛管理,保障黄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河中下游干流河道上架设的民用浮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是指各级黄河河务管理机构。
第四条 浮桥营运单位应制定年度(含凌汛期)浮桥度汛方案,当年4月30日前报浮桥营运单位所在地市级以上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涉及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审批前应征求对岸市级以上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意见。浮桥营运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度汛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度汛措施。
第五条 浮桥度汛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浮桥基本情况,浮桥营运责任人、联系人;
(二)水情信息及浮桥管护信息获取及报送方式;
(三)不同量级洪水浮桥安全度汛措施:
1.浮桥拆除方案,包括拆除人员、设备安排及进度管理;
2.承压舟处置方式及相应措施、存放地点、排放方案(附平面图);
3.拆除后承压舟及其他设备的看守、巡查安排。
第六条 当预报浮桥所处河段流量可能达到3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时,浮桥营运单位应做好浮桥拆除准备,并按照黄河防汛指挥机构或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指令按时拆除。凌汛期,浮桥桥位处流凌密度达到20%时,浮桥应立即进行拆除。浮桥拆除原则上两岸可各留一节承压舟,其余处于水中的承压舟须做到应拆尽拆,最大限度避免对河道行洪的阻碍。
第七条 遇防汛抢险、水文测验、河道查勘等特殊情况,浮桥营运单位必须按照黄河防汛指挥机构或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浮桥,拆除宽度必须满足船只安全通过需要。
第八条 洪水期,拆除后浮桥承压舟应按照批准的度汛方案进行排放、锚固,并派专人日夜巡查,不得使承压舟脱锚、漂失,危及下游防洪和跨河建筑物的安全。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及时监督检查浮桥拆除和承压舟处置等完成情况。
第九条 当洪峰过后,浮桥所在河段上游最近水文站流量小于2000立方米每秒且预报没有后续洪水时,或在凌汛期间浮桥以上河段开河后,经浮桥营运单位所在地市级以上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浮桥方可恢复运行。
第十条 浮桥桥头或引道在洪水期形成阻水障碍或对河势产生不利影响的,浮桥营运单位必须按黄河防汛指挥机构的要求予以清除。逾期不能清除的,由浮桥所在地县级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清除费用由浮桥营运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报公安机关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按要求制定上报浮桥度汛方案或未严格执行批准的浮桥度汛方案的;
(二)违反黄河防汛指挥机构有关命令或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有关要求的;
(三)承压舟发生漂失的,给下游跨河建筑物、防洪工程等造成损害的;
(四)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擅自恢复运行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影响黄河防汛行为的。
第十二条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未及时按要求审查批准浮桥度汛方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严肃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颁发的《黄河中下游浮桥度汛管理办法(试行)》(黄防总〔2007〕19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康春玉